非法侵入住宅侵犯的法益是公民住宅的安宁权,涉嫌侵犯人权和隐私,是一种在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都不被允许的行为,今天,大鹏就非法侵入住宅从宪法层面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进行一个粗浅的解读,同时对非法侵入住宅治安案件笔录取证的要点进行简单整理,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
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固定场所,也是公民个人财产的主要存放场所,是公民赖以生存的主要条件。西方国家,住宅被称为个人的城堡。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各国保障人权的基本做法。住宅实际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延伸,同时,与公民的财产权、休息权、隐私权以及人格尊严具有密切联系。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说明住宅与私生活、家庭和通信都有着密切联系。
公民住宅的范围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私人住房,还包括固定的宿舍、旅馆、办公室等居住场所;不仅包括建筑结构内部的居住场所,还应当包括建筑结构外部的得以侵犯公民私生活的场所、器具等。比如,在房屋外部的某一部位安装窃听器或者监视器用以窃听或者窥视公民的私生活,就属于对公民住宅的侵犯。
为保证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本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对公民住宅的搜查和侵入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对搜查或者侵入公民住宅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主要是对公共权力而言的。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是一项重要的刑事侦查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了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的条件,即“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还分别规定了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的程序,即: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和程序,任何人、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得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
第三,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据法律规定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未经主人同意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概念与特征:在案件办理中,对非法侵入住宅的概念可以理解为: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主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的行为,不包括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客观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同时,这种入侵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执行公务,则不能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有的人为了紧急避险,在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也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三)行为认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均不认为是犯罪行为,而是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如果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伤害、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则以犯罪行为论罪。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询问违法行为人主要围绕三个核心要素,即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主要如下: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以闹事、扰乱主人生活为目的,是否存在误解、紧急避险,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3.问明作案手段(进入方式)、危害后果:侵入的起止时间,是否破门、破窗、翻墙入宅,在住宅内做了什么(如逗留、毁物、威胁),是否影响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门窗被损坏程度;4.问明主人是否拒绝进入住宅,拒绝或责令退出的方式;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7.有无前科;
(二)询问被侵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行为人何时、以何方式进入?在室内有何言行?);是否影响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何种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如损坏物品价值、医疗记录、心理影响)?);门窗被损坏程度;是否明确拒绝或责令行为人离开等;
(三)询问证人(如果有):基本就是目击的时间、经过等违法事实;
(四)如有现场视频,进行调取;
(五)现场勘验笔录(勘验过程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在笔录里面注明的,可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六)毁坏的门窗、家具和其他物品照片;
(七)毁坏物品的鉴定意见;
(八)嫌疑人的身份证明等。


